桃園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章程
69.08.29召開成立會議時決議通過。
72.09.01(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5、9、11、13、14、15、17、18、19、20、23、35、41等條文。
75.09.04(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15、17、18、21等條文。
78.08.31(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1、2、5、11、19、21、22等條文。
86.09.24(第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1、15、36等條文。
87.09.24(第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15條文。
90.10.23(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25條文。
95.10.30(第9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34條文。
97.11.21(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14條文。
100.02.24(第1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)修正第9條文、第15條文、第17條文等條文。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之商業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,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:本會定名為桃園縣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。
第3條:本會以促進經濟繁榮,發展國際運輸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4條: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立於桃園縣轄內。
第二章 任務
第5條:本會任務如下:
1.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2.關於政府交通發展與安全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3.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4.關於同業意見協調與互助合作事項。
5.關於同業營運弊害矯正及爭執之調處事項。
6.關於會員公益事業舉辦事項。
7.關於會員委託、申請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8.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9.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10.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11.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。
12.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6條:凡在本組織區域內,經營汽車貨櫃貨運業,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商業公司、行號,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,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其兼營2業以上者,應分別加入各該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入會時,應填寫入會申請書,註明所屬貨櫃曳引車之種類、牌號、年份、輛數,入會後如有增減異動,亦應隨時登記。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各項活動,稱為會員代表,其任期3年,連派得連任。
第7條:會員除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依法不得退會,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,須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第8條:會員推派會員代表,以公司、行號之負責人、經理人、或現任職員並須年滿20歲者為限,其代表人數,以經登記之貨櫃曳引車輛數為單位,規定如下:
1. 1輛至15輛產生代表1人。
2. 16輛以上30輛以下產生代表2人。
3. 31輛以上45輛以下產生代表3人。
4. 46輛以上產生代表4人。
前項規定之代表數,最多不得超過4人。
第9條:會員代表如經改派,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,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1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:
1.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2.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3.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4.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各項情事之1,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10條:會員舉派會員代表,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,改派時亦同,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,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,不得改派。
第11條: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1代表以1權為限,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,但每1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第12條: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或信用者,得以理事會之決議,通知原派會員改派。
第13條:會員代表已當選理、監事,經原派會員改派者,其理監事資格亦隨同喪失。
第14條:本會區域內之汽車貨櫃運輸公司、行號及其他縣市分公司、營業處所、不依法加入本會,或加入本會而不按規定繳納會費,運價未按交通部頒布之標準收取,或違背會章及決議,得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,予以勸告或警告,如勸告或警告無效時,得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、64條之規定予以處分或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15條:本會設理事13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,並置候補理事4人,候補監事1人,均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、監事,遇有缺額,依次遞補以補足本次任期為限。
第16條: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,1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,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。
第17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4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,常務理事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本次任期為限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1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
第18條: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均應為中華民國國民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永久住所。
第19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1/2,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,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。
第20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2.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3.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4.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5.會員之處分。
6.財產之處分。
7.會員營業之統籌。
8.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第21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2.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3.召開會員大會。
4.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5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及事業計劃。
6.通過聘用及解聘本會會務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7.遇有緊急重大事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。
8.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9.選舉出席上級社團會議之代表。
第22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2.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。
3.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4.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5.選舉出席上級社團會議之代表。
第23條: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1者,應即解任。
1.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2.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3.連續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滿2次者。(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2次,視同缺席1次)。
4.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,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,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第24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25條:本會設總幹事1人及幹事2人(以下簡稱為會務工作人員),其聘免方式及待遇如下:
1.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,由理事長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。
2.會務工作人員之任期以與理事長同進退為原則,但其聘免,除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,自第8屆起改為年聘,其任期自新任理事長就任之日起至屆滿1年止,次年度是否續聘,由理事長於前年度最後1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時提報之。
3.會務工作人員之待遇由理事長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,調整時亦然。
4.會務工作人員除按月發給薪俸外,並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及端午節與中秋節各發半個月之慰勞金。
5.會務工作人員離職時,不予發給退休(職)金或其他任何津貼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。
第26條: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。前項委員會或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,得另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五章 會議
第27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開之,定期會議每年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會員代表1/5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第28條: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15日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,不在此限。
第29條:本會會員大會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30條:下列各款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2/3以上出席,出席代表2/3以上同意行之。
1.變更章程。
2.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3.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4.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第31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
第32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33條:理事、監事開會,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召開會議超過2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34條:本會之經費如下:
1.入會費: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,於入會時1次繳納。
2.常年會費:以會員代表單位計算,每單位月收新台幣壹佰元整。
3.常年車輛負擔金:由會員大會決定,以車輛數計收之。
4.事業費:舉辦各種事業費時,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機關後募集之。
5.委託收益: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,依實際需要,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行之
6.特別捐款: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機關後行之。
7.利息:基金及存款之利息。
8.其他收入: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。
第35條:會員退會時,所繳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車輛負擔金等概不退還。
第36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2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37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
第38條:本會興辦事業,其經費來源及支付狀況均須另立預算、決算,並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七章 附則
第39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40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主管機關核備並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